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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

    远大思安(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18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2012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北京市朝阳区观音堂398号
  • 姓名: 王先生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呼和浩特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设备

  • 所属行业:安防 防身用具
  • 发布日期:2025-04-05
  • 阅读量:253
  • 价格:9999.00 元/套 起
  • 产品规格:LA
  • 产品数量:1000.00 套
  • 包装说明:箱装
  • 发货地址:北京朝阳  
  • 关键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设备

    呼和浩特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设备详细内容

    呼和浩特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设备
    
    北京批发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各类设备清单:
    (以下产品为现货供应,北京同城可免费送货。天津,河北,内蒙,山西省等地可发快递。订购热线:010-87740969   )
    
    序号	产品名称	数量单位	备注
    1.四合一有毒气体检测仪(扩散泵吸两用式)	1台	
    2.救援三脚架/救援三角架(含绞盘)	1套	
    3.防坠速差器(10米)	1台	
    4.正压式空气呼吸器(6.8L,碳纤维瓶,可用45分钟)	1套	
    5.电动送风长管呼吸器(单人,双人,三人,四人)	1套	
    6.紧急逃生呼吸器(3升瓶可用15分钟)	1套	
    7.自吸式长管呼吸器
    8.手提送排通风机配风管(鼓风机/排风机)	1套	
    9.防爆对讲机	1对	
    10.防爆手电筒(防爆照明设备)	1台	
    11.防毒面具(*罩滤毒罐)	1套	
    12.全身五点式*带(**带及*绳索)	1件	
    13.*绳	1件	
    14.救援防护服	1套	
    15.防护鞋	1双	
    16.*帽带头灯	1**	
    17.*手套	1幅	
    18.有限空间作业告知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只
    19.有限空间作业信息公示牌
    20.警戒线	1只	
    21.指示牌	1只	
    22.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监护人袖标	1个	
    23.反光马夹(黄)专责监护人
    24.反光马夹(红)工作负责人
    25.井口爬梯(井口*爬梯)
    26.电力*围栏(电力围档)(配带有限空间作业警示牌)
    27.数码发电机
    28.语音井盖开启器
    29.高可视警示服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来源:*生产监督管理局日期:2013-11-18阅读次数:438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59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5月20日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作业人员的*与健康,根据《*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负责。
    *四条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
    *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
    *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职责。
    *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二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承担直接责任。
    *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条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二十五条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培训等情况。
    *二十六条*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二十七条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四章 法律责任
    *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五章 附    则
    *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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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远大思安(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网站, 具体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观音堂398号,老板是王鑫。 主要经营家用气体报警切断系统、工业固定式在线可燃/毒性气体监测系统、便携式可燃/毒性气体检测仪、气体分析仪器,便携式呼出气体酒精浓度含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本公司以高品质的工艺生产,有质量保证的前提下,赢得广大用户的信赖与支持。主营气体检测仪,有限空间作业设备,消防设备,防护设备,防坠落设备,防汛物质,所有产品皆能享受质量保证,价格优惠,发货及时,规格齐全,非标定做。公司产品面向全国批发销售,货到验收付款,诚信有保证!